适度开放城市住宅用地市场。设区的市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县城,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依照土地功能分区,可以在居住区内划出一块民用住宅用地,允许有购买能力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建单家独院住房,面积不受当地城镇居民每户占地面积的限制。在城市规划区外,可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以出让方式利用非耕地建私家住宅。开放城市住宅用地市场均需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
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设、政企分开的原则,抓紧抓好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尽快将土地交易市场化,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竞争、有序、规范的有形土地市场。各设区的市要于2001年6月底前建立起土地交易机构,并挂牌运作,各县(市、区)也应于2001年年底前完成土地交易机构的设立。有形土地市场必须具备土地交易场所,能够提供土地交易信息,办理土地交易等有关事宜。
已经设立土地交易市场的地方,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律进入土地市场运作,凡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收、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交易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均应在土地市场中进行。
在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交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入市交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核定应补交的出让金,明确缴纳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经交易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达到转让允许条件方可进行交易;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要先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再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流转。
努力规范土地二级和三级市场。依法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市场设立登记处,及时办理土地登记。
加快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区)要抓紧建立土地储备中心,将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和企业搬迁、企业破产、划拨交易的土地以及从农村集体征用的土地等,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然后由政府交土地交易市场出让。土地储备中心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缴入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