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 赣府发〔2000〕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切实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土地的资产效益初步得以显现。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企业改革过程中,以及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小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产,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依法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流动和土地资产处置等运作行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各级政府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国土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严格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建设用地集体讨论,坚持一支笔审批,切实保护耕地,把好土地入市供应量这一关,依法统一管好整个土地市场。
二、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
各级政府要将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作为发展本地经济和加强财源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依法对土地实行有偿使用。除法律规定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各地可根据当地土地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要积极创造条件,原则上采用拍卖、招标出让方式供地。如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对低于基准地价的土地,政府可以贮存起来。出让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监督。
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并按租赁合同交纳租金。也可以采取土地作价入股(包括政府贮存的土地、企业的土地、划拨的土地)、以土地作价联建等有偿使用方式。结合我省实际,今后土地租赁应作为全省土地有偿使用的主要形式。对原行政划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采取划拨供地外,依照城市基准地价按年收取一定的租金,对困难企业,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免交租金。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小城镇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益缴入同级财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留归市、县(区)部分主要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新修订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之前农村村民超面积占用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3至5元的标准实行有偿使用,直至超面积部分退回集体为止。对新修订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之后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必须严格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违犯法律规定的,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