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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享受改革前的相应优惠政策。有关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高校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金融部门应予积极支持,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区别情况,适当贴息。
  (十六)对高等学校中严重陈旧、老化的供水、供电、地下管道及食堂等后勤基础设施,应加快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对按新机制建设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学校主管部门每年应继续安排部分投入,确保改革目标在2002年底前基本实现。
  五、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十七)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仅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大改革,而且是全社会的一件大事。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政府统筹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参加、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做法,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统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市要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城市综合改革和宏观经济的调控中,把高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各市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统一协调本市的各有关部门及时帮助所在地高校解决有关问题,切实做到由当地政府担负起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责任。
  (十八)为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江西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昌市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驻昌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整体规划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制订,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各市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由常务(或分管)副市长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大中专院校校为集中的城市,可成立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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