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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认真贯彻《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加大失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形成主动参保、自觉缴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按规定应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至今尚未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单位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其在今年10月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费率补缴失业保险费。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狠抓失业保险工作,确保今年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有一个明显的改观。同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由省劳动保障厅按月通报各地市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进度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严处。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费的单位,由劳动保障监督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予以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对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应通过变现资产等形式筹集资金缴费。对单位欠费,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规定,加大清理追缴力度,制定补缴计划,尽快回收。今后,财政、工商、经贸、审计、企业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在审批企业非生产项目立项、购买控购商品、征用土地、企业上市、工商年检和企业负责人评先、晋升、调动、增资、出国考察时,应先审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参保和缴费情况意见,再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审批。
  四、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各地要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保证今年底全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0%,其中地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85%以上,原实行行业统筹移交省级管理的中央行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100%。对少数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要认真周密地分析实行全额征缴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的基金收支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并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动用历年结余、财政补助、社会筹集等措施,筹措安排不少于当年两个月支付额的经常性周转资金。要进一步巩固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养老保险基金增收额的3%,由同级财政拿钱建立养老保险征激激励经费,主要用于弥补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费的不足。从今年7月起,对逾期不上缴省级统筹调剂金的地方,加收滞纳金。同时,把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上缴与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标补助资金和调剂金的下拨挂钩,对经过多次催缴仍然不按规定足额上缴调剂金的地市,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暂缓拨付该地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标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完成了扩面征缴和调剂金上缴等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省、地、县三级按一定比例弥补;对未完成任务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主要由县市动用历年基金结余、同级财政补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银行借款等方法进行弥补。
  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地要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或没有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从企业按规定程序确定其下岗之日起已满三年的,要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且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力市场建设,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劳动力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树立公共职业中介机构的良好形象。要努力拓展就业门路,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组织下岗职工从事植树种草、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等工作,努力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人数。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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