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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通知

  要积极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按《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坚决控制计划外生育。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四、切实加强村级基层基础建设
  要以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为载体,积极建立民主管理、村务公开、优质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要结合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级班子和计划生育队伍、阵地、制度建设,把推行计划生育与推进村民自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文明家庭、培育“四有”新型农民、整顿社会风气结合起来,制定规划,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经过努力。使我省绝大多数农村都能达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要求。要通过典型带动,重点帮促,使一些后进村尽快改变面貌,能够跟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步伐。逐步形成“县指导、乡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运行机制。
  五、强化城镇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要积极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科学、协调有力”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加快属地化管理步伐。要把计划生育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好管理与服务的双重职责。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再婚人员和口袋户口、空挂户口、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对流动人口要坚持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要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落实好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责任,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六、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建设,逐步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通知》(国计生政字〔1995〕138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做假手术、开假证明、作假鉴定和非法做胎儿性别鉴定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七、搞好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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