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网络,加强药品价格监控。凡作为医疗保险定点报销单位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其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均应纳入当地物价部门的价格监测信息网络。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各环节中,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严禁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
25.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布点。严格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限期过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通过认证的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开展药品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实施药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监督,加强新药初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新药初审机制,完善新药初审管理办法。实施技术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和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进行新药的研制与开发。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
26.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省在全国市场中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大型医药企业向工贸或科工贸结合方向发展。鼓励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逐步实现药品的规模化经营。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乙类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积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跨地区、跨省连锁经营试点工作。
27.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原则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加药品采购竞标,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价。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中介组织及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及时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合理确定,招标中的有关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8.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严格处方药的监管,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重点推进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强化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积极探索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