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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20.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食品、化装品和药品等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其承担的责任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在预算内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中统筹安排。对重大卫生突发性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补助。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可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
  21.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开办费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医学科研、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等;对中医及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的补助,可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主要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
  (七)改革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
  22.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省级物价主管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疗费、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并负责省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市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但不得超过省定政府指导价水平。
  23.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根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财政补助、药品收入,并结合市场供求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制定和调整;本着有升有降的原则,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经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在制定指导价格时,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并适当提高中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事业发展。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医疗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24.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及其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并分期分批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划的药品价格监管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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