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减免征收养路费和车辆购置调节金。
(三)对福利机构人员的职称评定
要重视和关于社会福利机构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福利事业单位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着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民政、人事、卫生部门要根据福利事业单位的特点,加强对民政系统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的指导,制定适合民政系统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对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医护人员进行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定,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资格认定。
对社会福利机构所需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调入。
(四)入学和医疗优惠
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孤儿,教育部门免收杂费、书本费;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教育部门或学校酌情给予助学金。
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原省劳动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转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办〔1999〕73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人员患病治疗,卫生医疗部门可以实行挂诊费、护理费减免,手术费、床位费减半收取。
(五)政府保障与补贴
福利机构安置“三无”对象的生活、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障,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具体的保障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制定。“三无”对象的老年人,可由民政部门安排其入住养老机构。
农村集体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五保”对象的生活、医疗费用,除按现行乡镇统筹的规定保障外,乡镇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扶持政策
对在国家和集体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中连续义务服务二十年的志愿者,可进入该福利机构享受免交食宿和服务费;累计义务服务一年以上的志愿者,可免收相应时间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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