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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多方面的扶持和引导。发展计划、财政、物价、地税、国土资源、城建、司法行政、公安、交通、宣传、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扶持政策,积极主动地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建设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文件精神,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应安排在社会区或交通便利、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方兴建社会福利设施。每个城镇根据社区人口数量分别设立一处或多处老人综合服务设施。
  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是调动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积极性的关键。既要充分考虑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投资者能够持续经营,增强发展后劲。省物价局要会同省民政厅,根据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原则,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定具体标准。
  此外,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一)用地和税收优惠
  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或租金上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在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上应当予以适当降低,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征收管理、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等项费用。
  鼓励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兴建福利机构,各级土地部门要按划拨方式供地。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按规定应缴纳所得税并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参照现行的国家税法法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有招聘失业、下岗职工就业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经民政部门批准新办的福利机构,安置城镇下岗待业人员比例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优惠。
  (二)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收费
  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用水、用电、用气的收费,电话安装、通信业务的使用,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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