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0〕20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五日
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2000年6月28日)
一、为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时掌握有关企业和单位价格、成本和费用变动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本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审核,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开展成本、费用调查、审核,适用本办法。
三、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行为,否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按《
价格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认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