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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完成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公会、管理中心基本情况的汇总统计,按照行业及其执业范围进行处理,摸清情况,分析研究,分类处理。
  具体工作计划:以省政府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省政府各部门发出“统计所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行业管理组织调查表”。填报所设立中介行业名称:管理机关和行业组织;执业范围;执业机构名称、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执业资格名称、取得程序、考试科目;机构组织形式;设立中介行业的法律依据及执业规范等。
  分类处理原则:凡职能重叠、业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及其管理组织合并或撤销,凡定位准确、管理体制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及其管理组织予以保留。
  第二步,脱钩改制(2000年9月16日-10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1号文件,要求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与挂靠单位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完成脱钩,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中介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执业资格。
  具体要求:
  1.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与挂靠单位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是挂靠单位的附属,相互间也不再有经济利益关系,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由所在地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中华”、“全国”、“中国”等字样,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2.按照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特性,改革旧组织形式,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专业执业资格人员为发起设立的主体,建立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等两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形式。
  各行业的脱钩改制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一些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和已发文部署脱钩改制工作的行业,要将其已制定的脱钩改制政策与国办发〔2000〕51号文件进行对照,与51号文件精神有矛盾的应及时纠正。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国办发〔2000〕51号文件要求负责监督、检查我省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进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并对经验收合格的中介机构以省政府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名义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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