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0〕20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00年8月15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