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要标本兼治,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的同时,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一)在全面清理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福建省乡镇企业承担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二)逐步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和检查乡镇企业登记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企业监督员制度。
(三)严格执行向乡镇企业的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制度。所有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及扩大收费范围的,都要严格按照《决定》规定执行。
(四)省、地(市)两级政府每年都要有重点地对乡镇企业减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各级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都要建立举报制度。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涉及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六)完善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政策。今后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乡镇企业一视同仁,为乡镇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七)对乡镇企业承担的乡村社会负担实行总量控制。乡镇企业承担的各种集资项目和社会负担,在符合《决定》规定的前提下,以企业为单位,其总量要控制在企业上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由所在乡镇政府在每年年初按各乡镇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实绩核定。确需超过0.5%的要报省政府审批,但最高不得突破1%。
四、加强领导,切实把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
乡镇企业减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和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乡镇企业局),具体负责减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减负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计划、财政、监察、物价、审计、乡镇企业等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县、乡两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乡镇企业减负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根据中央要求,今年向乡镇企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的全面清理工作,以县为重点,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以及边清理边取消、边检查边纠正的办法进行。县级以下(含县级)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在10月上旬结束。自查自纠期间,要分期分批公布按规定应予取消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项目。各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清理工作要求在10月下旬前结束。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取消的不符合规定设立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由上一级政府宣布取消。清理工作情况要逐级上报,各地(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清理工作情况,要连同“向乡镇企业各种收费项目统计表”和“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见附件一、二),于今年11月上旬前报省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