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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今年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将对向乡镇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要求:
  (一)《决定》下发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对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一律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
  (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规定(含《决定》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款和集资项目、基金项目和省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对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项目。凡利用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乡镇企业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坚决制止向乡镇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行为:
  1.严禁擅自设立针对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
  2.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乡镇企业进行检查。如行政机关确需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不得擅自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乡镇企业;对乡镇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有偿的评比、评选、评价、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3.禁止向乡镇企业强买强卖和强制其接受指定服务。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评估、代理、培训、检测、商业保险等各种中介活动和有偿服务的,应由乡镇企业自主决定,自主选择服务单位,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4.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乡镇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有、使用企业产品和财物;禁止强行向乡镇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5.禁止强制乡镇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等;
  6.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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