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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0〕18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一日
       福建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农村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用好管好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到期归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借款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专户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项借款仅用于兑付准备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个人债务,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下一级政府清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各项贷款的比例必须达到38%,方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专项借款。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专项借款协议》,福建兴业银行(承贷行)分别与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签订《专项借款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各乡(镇)、县(市、区)、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逐级向上一级政府自愿申请专项借款,并出具如期归还专项借款本息的财政承诺函。
  第六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乡(镇)政府提出的专项借款申请,分别由省、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专项借款数额。
  第七条 专项借款数额确定后,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与下一级财政部门签订专项借款协议,并由上一级财政部门通过专户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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