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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17.授权经营公司按《公司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规定对其投资企业行使以下出资者权益。
  (1)向其投资企业派出产权代表。由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向其投资的全资企业委派董事长、董事和财务总监;向其控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并通过股东代表在企业的股东会中选举或推荐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和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人选;向其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并通过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选举和推荐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2)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授权经营公司通过向其投资的企业派出产权代表,由产权代表按法定的程序在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3)依法收取投资收益。授权经营公司有权依法向其投资企业收缴利润,全资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视企业的情况,按规定的比例用于生产发展,由授权经营公司编制投资收益和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参、控股企业由股东会决定分配方案,授权经营公司应按照股东会议决定,按持股比例收取投资收益。
  18.赋予授权经营公司一定的国有资产处置权和投资决策权。授权经营公司有权转让其所持有投资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但一次转让金额超过授权经营公司净资产总额20%的,或在一年内累计转让总额超过授权经营公司净资产总额30%的,须报国资委批准;一次转让金额低于20%的,在转让实施前应将转让方案报国资办备案;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实施,转让价格应经财政等部门确认。授权经营公司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投资项目,但单个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决定)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在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投资、建设手续。未经国资委批准,授权经营公司不得为由其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
  19.授权经营公司要积极推动其投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结构性调整。授权经营公司设立两年后,应基本完成对其投资的企业实行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国有资本逐步向优势的产业和企业集中。
  20.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制定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授权经营公司向下属投资企业收缴的利润应大部分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其资产处置的收益、政府追加的资本投入等收入,只能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授权经营公司不得向其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制定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授权经营公司的留存收益作为政府对授权经营公司的追加资本金。
  21.授权经营公司要加强对其投资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授权经营公司要把所担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分解到其投资的企业,参照政府对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的考核与奖惩办法,实施对其派往投资企业的产权代表的考核与奖惩。授权经营公司可通过向其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强化财务监督。加强对其投资企业的所有者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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