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并明确其职责
11.组建授权经营公司的重点在省和地(市)两级。省一级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一批授权经营公司;拥有国有经营性资产较多的地(市),可以根据资产分布状况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组建若干家授权经营公司,其它地(市)可组建一到两家综合性的授权经营公司。县级根据国有资产存量、结构、分布等实际情况,鼓励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一定规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县(市),可组建一家综合性的授权经营公司。资产规模不足以组建授权经营公司的县(市),暂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12.组建授权经营公司的途径。一是把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改建设立;二是将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行业性公司进行职能分解,将行使出资人职能的部分改制设立;三是跨部门、跨行业,设立综合性的授权经营公司。
13.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授权其运作的国有经营性净资产总额,省级一般掌握在10亿元左右,商贸等个别行业,经国资委批准可适当降低净资产规模,地(市)级一般掌握在5亿元左右;二是所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家;三是对集团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四是具备国有资本营运知识和管理、经营能力的人才。
14.设立授权经营公司的报批程序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通知》(闽政〔1999〕10号)文,规定办理。
15.授权经营公司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根据国有经济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监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本利润率;授权经营公司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授权经营公司以其拥的资产总额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政府以投入授权经营公司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
16.建立健全授权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授权经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专职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必须有由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的独立董事;授权经营公司实行外派监事制度,可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担任,监事会成员中应有纪检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授权经营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是专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责。授权经营公司党的组织按《党章》的规定设立并开展工作。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