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本级政府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行使重大决策权。国资委由政府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制定本级政府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投资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设立、合并与撤销等有关事项;根据同级党委的提名或建议委派和更换授权经营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确定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授权经营公司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国资委在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向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经营者征求意见。国资委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国资办,负责国资委交办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7.建立对授权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和政府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明确规定授权经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必须完成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每年6月结束后30天内,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将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报国资办备案。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授权经营公司应向国资办提交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等有关资料,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绩效评价体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作出结论。财政、审计部门应对授权经营公司领导进行任期经济审计。
8.建立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授权经营公司的董事会及授权经营公司向其投资的独资企业委派的董事会和向参股、控股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是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对出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及时向国资委或授权经营公司报告,国有产权代表必须按照委派单位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9.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的形成。授权经营公司的董事会是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人(其中,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授权经营公司专职董事会的报酬,由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专职董事承担的职责和所作的贡献确定。
10.加强政府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监督。建立政府向授权经营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制度,强化财务监管。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由委派方负责。国资委根据需要,以派出监事会、审计人员等形式对授权经营公司和其下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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