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措施到位。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每年不定期地对各地市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省委常委会每半年研究一次计生工作,专题听取省计生委、计生协会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计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建立定期听取当地计生工作汇报制度。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地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各级人大、政协每年要组织一次计生工作视察和考察。党政领导要带头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计划生育相配套的社会经济政策,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的情况,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21、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要投入到位。省、市、县、乡计划生育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十五”期间,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所有的县(市、区)人均计生经费要超过10元,并逐步有所增加。凡年度计生事业经费投入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要取消评先资格,造成工作滑坡的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社会抚养费和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经检监察、财政、审计、计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以往挤占、挪用、坐支社会抚养费的,要限期归还,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2、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省计生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3次会议,研究分析阶段性人口与计生工作,听取成员单位汇报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都要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各成员单位都要把计划生育摆上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发挥部门优势,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年终由各级政府对下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23、党政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做计划生育的模范,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必须先做到。各级党团组织要把计划生育列入组织生活内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或者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处理意见》(闽纪发〔2000〕3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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