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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开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养老保障制度,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严格执行《婚姻法》、《收养法》,认真做好社会收养工作,禁止非法抱送养,并定期向计生部门通报婚姻登记和社会收养情况。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严把招工、招干、提拔重用、离任审计计生关,认真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坚决查处违反、破坏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推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组织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要不断扩大项目范围,通过“小额贷款、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治穷、治愚、治病”。
  5、建立完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的一件大事,统筹考虑,相互协调。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闽委办〔2000〕78号)履行职责,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6、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把计划生育的法制宣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七个不准”规定,对执法不严和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而引发恶性案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动员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执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7、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服务、流出地配合的原则,树立全省“一般棋”思想。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常住管理,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建设、卫生、计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各地可根据需要,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县级市(区)和镇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并配备一些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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