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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及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推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制度;推广普及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的标准;
  (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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