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防震减灾工作涉及到社会各方面,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特别要做好规划的统筹衔接和条件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要实行分级管理,逐步形成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防震减灾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各部门、各行业应编制有关行业规划,并与本规划相衔接。计划部门要切实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
按照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导思想,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的法律保障与监督机制,使防震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加强对地震监测环境和观测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防震减灾工作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三)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投入作出统筹安排,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同级财政预算。要继续执行省地震局、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防震减灾投入体系,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的防震减灾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随着财力的不断增强而相应增加,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四)加强合作与交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围绕防震减灾的关键问题,科技管理部门及地震主管部门应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防震减灾能力的进程。加强国内与国际地震科技合作交流,特别是海峡两岸地震科技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引进和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推进地震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科技与防震减灾事业更加紧密地结合,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加速人才培养,加强队伍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促进广大科技人员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加快人才培养,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专业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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