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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的通知

  就业培训机构对在失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每人1次减免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的补助,其中,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培训的,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全额予以补助;超出指定培训范围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补助;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600元的补助。
  (三)公益性劳动岗位补助费
  在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就业的困难人员并与该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保持原月收入不降低的基础上,根据从事的岗位不同,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每人每月240元-350元的岗位补助。
  岗位补助的范围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公共环境卫生清洁、绿化、社区治安、城市公用设施维护等岗位。
  (四)就业贷款贴息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大农业(农、林、牧、渔业)经营开发、社区服务业,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创办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贴息贷款的额度每人为1-2万元。
  (五)小额借款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每人3000-5000元的借贷支持,借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五、补助费审批程序:
  (一)安置补助费
  1、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补助费:
  (1)由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向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招工简章》、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失业证》等资料,填写《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费审批表》;
  (2)经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将安置补助费拨至用人单位。
  2、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
  (1)由就业困难人员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失业证》等资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审批表》;
  (2)居委会签署意见报街道劳动保障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街道劳动保障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报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将启动资金补助费支付给就业困难人员。
  3、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费:
  (1)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向街道劳动保障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招工简章》、《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等资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就业补助费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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