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0〕18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已经12月4日第2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发〔200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非本人原因连续介绍三次,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二)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人员;(四)因病或肢体缺陷又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审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登记在本人《失业证》内。
三、补助项目:
(一)安置补助费;(二)培训补助费;(三)公益性劳动岗位补助费;(四)就业贷款贴息;(五)小额借款。
四、补助标准:
(一)安置补助费
1、用人单位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补助。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的,可从就业经费给予每人2000元的启动资金补助。
3、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每安置1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的补助。
(二)培训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