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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六)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单位和规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六、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自治区领导同志迅速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驻疆部队、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设立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人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和工作队,在灾区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现场抢险和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区派往灾区的工作队人员、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民政、经贸、涉外部门和红十字会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震灾情况,表示接受外援意向,并提出急需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四)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参加,组织接受国内外救援物资和救灾款,并按政府的指标做好分配发放工作。
  (五)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和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赴现场的安排,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七、临震应急反应
  (一)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部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震预报发布后,地震部门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并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二)各有关部门按应急任务分工检查抢险、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医疗物品贮备、交通、通讯、消防、水电设备、危险品管理、避难场地及疏散路线等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就近组织转移处于危险建筑中的人员、财物、重要文件等,对要害部门实行管制,限制大型的室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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