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红十字会: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新闻单位和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救灾工作,在有利于稳定灾区秩序和争取国内外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17.涉外事务
外办、经贸、海关、旅游、新闻部门: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记者到现场实地采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外事部门对审请来疆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有关手续和我方地震专家赴国外考察的出境手续应特殊处理,乌鲁木齐海关和边检、卫检、动植物检、商检等部门要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在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海关及检疫部门就地验收。
发生破坏性地震区域内的外籍专家、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所属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疆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疆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四、轻微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抄报地震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视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组织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新疆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向政府提出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作出反应。
五、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立即将震情报告政府主要领导。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国务院,以争取国家对救灾工作的支持。
(三)由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迅速召集自治区有关部门、驻疆部队、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等领导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部署应急救灾工作。
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协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问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驻疆部队、武警总队应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和参加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