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管理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通信保障
邮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特别是重点部门)用电供应。
5.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内贸主管部门: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外援物资的接收及分发工作。
7.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8.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0.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扩大蔓延及由火灾引起的爆炸等灾害。
11.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炭、核工业、冶金、建设、机械电子、民航、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2.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监测及分析工作。
13.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4.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5.接受外援
民政、外经贸、外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汇报震情、灾情,并视灾情表示接受外援意向,提出所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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