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 ̄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 ̄100万人口的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特大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不同地震灾害和事件的应急管理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强烈有感地震和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发布临震预报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三、应急机构体系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兵团、驻军、武警和各有关部门(地震、计划、建设、经贸、民政、宣传、卫生、电力、公安、财政、邮电、交通、广播电视、物资、粮食、气象、水利、石油、铁路、保险、科技、教育)负责人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该领导小组即是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新疆军区负责同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同志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