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0〕1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新政办〔1999〕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结合以前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尽快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同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新疆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地质结构复杂,是我国强震多发省区之一,近百年来共发生Ms6.0级以上地震100多次,其中8级以上地震2次,7 ̄7.9级地震12次;地震烈度Ⅶ度以上的地震破坏区达70多万平方公里,占全疆总面积的40%。地震灾害给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参照国务院《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
  轻微破坏性地震是指无直接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该地、州、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在2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