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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六、改革药品管理体制
  (24)改革药品价格管理。要按照《指导意见》以及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和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映机制,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的各环节都必须按照实际价格开具发票。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5)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监督实施,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确保进入市场和医院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严格处罚程序。整顿保健品市场,查处违规从事药品经营行为。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加强对进口药材的管理。
  (26)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七、加快卫生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系改革
  (27)认真贯彻卫生部发布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拟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在进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分散在不同行政和事业单位中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8)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拟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对疾病预防控制和预防保健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合理划分职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功能,以及技术咨询和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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