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全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计划(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
(20)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
五、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2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支持新产品、新剂型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生产,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的作用;鼓励利用我区优势资源研制开发中药、民族药新产品;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再增加供过于求产品的布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限期过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
(22)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区外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地(州、市)、县(市)级批发企业,将地(州、市)、县(市)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药品销售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近期暂停审批新设药品批发企业。
(23)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价格主管)、经贸、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组织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办法,并尽快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发布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被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自治区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应报当地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