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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构建新的医疗服务体系
  (14)大中城市及地、州机关驻地城市要抓紧做好城镇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大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规划,力争用5年的时间,在自治区大中城市及地、州机关驻地城市基本建立网络健全、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积极推进全科医学教育,逐步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师为核心的高素质社区卫生服务专业队伍。
  (15)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之间要形成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要规范对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技术、工作方式,并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16)按照卫生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自治区计划(价格主管)、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教育、建设、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配套政策。
  四、积极创造有利于贯彻《指导意见》的政策环境
  (17)由自治区卫生、人事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在医疗机构内部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员工收入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减人增效,对富余人员实行转岗分流。转岗分流人员的待遇及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8)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管理的要求,规范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卫生机构的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卫生执法监督和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重要的应用性医学科研、基本医疗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财政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重点学科研究、医院发展建设支出和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等;对基层医疗机构以定额补助为主,主要包括其承担的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项目。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即采用符合本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编制内人员补助定额和按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的综合补助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从新疆实际出发,在核定的标准定额内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充分保证。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由财政全额返还,用于发展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卫生执法监督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对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计划、卫生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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