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各种要素的准入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制度;对引进应用医疗新技术和大型医疗设备实行科学论证和审批制度;禁止各种非法行医和虚假医药、医疗器械广告。
二、改革医疗机构管理体制,转变运行机制
(7)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等部门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对其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8)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根据任职标准,采取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在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医疗行为,推行以病人为中心的全程优质服务,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9)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发布的《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对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0)在逐步规范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在乌鲁木齐、石河子、库尔勒等城市选择有条件的医院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11)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对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严格实行成本核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
(12)公立医疗机构的后勤服务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独立经济核算。有条件的城市要实行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由社会去办;也可通过医院联合,组建社会化后勤服务集团。
(1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允许这两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