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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0〕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1)积极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由自治区计划、卫生、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对全区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在辖区内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规划,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实现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3)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研究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资源优化配置的指导,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卫生资源配置规模和布局要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卫生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得新建或扩建公立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流动;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康复等服务领域,也可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5)在对自治区医学专门人才和医学教育现状和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卫生、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调整医学教育布局和专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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