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当地正常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和社会稳定。
2、妥善处置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别是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已经或即将出现支付困难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根除金融风险隐患,净化金融市场。
3、努力支持地方性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扩大存款来源、清收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改善经营环境,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三、工作职责
1、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研究制定2002年底以前的工作规划。
2、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关系,保证各项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及时处置影响地方金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报告。
4、负责拟定本地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分类处置的总体方案、拟清盘关闭的具体操作方案,以及防范和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综合预案,并报批实施。负责高风险地方金融机构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个人存款的锁定工作。
5、负责申请专项借款,用于兑付在被清理整顿或被关闭高风险地方金融机构的个人存款,包括专项借款报告的起草、报批、借贷手续的办理以及个人存款兑付的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向当地政府报告成立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托管被撤销机构的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被撤销机构的工作人员。
7、组织协调停业整顿金融机构的资产保全。变现和查案追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8、帮助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负责查处地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纪人员和案件,并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9、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申请救助和兼并重组方案的制定以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工作。
10、负责本地区金融机构风险工作中的政策宣传、舆论导向、新闻把关、对群众的说服解释、矛盾调解、隐患排查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11、保持社会稳定,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
12、认真完成上级领导小组和上级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是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领导小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它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