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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防范和
 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8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敏感的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省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共同维护全省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目标责任制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全省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协商,决定成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组织机构
  1、机构名称:省领导小组全称为“湖南省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领导小组规范名称为“XX市(州)、XX县(市、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府、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凡有停业整顿金融机构的地方,均应成立领导小组。
  2、人员组成:各级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单位为:人民银行、财政、法院、检察院、宣传、税务、审计、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
  3、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小组由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副主任)、人民银行行长、财政厅(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人民银行行长兼任。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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