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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1、脱钩步骤。
  中介机构的脱钩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挂靠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就脱钩改制进度,达成脱钩协议。脱钩协议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产权界定,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国有资产,出具有关报告,挂靠单位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所属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以下简称:基准日)。
  对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之前,应先妥善安置其人员。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协商确定中介机构人员安置方案。
  上述步骤完成后,中介机构凭有效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2、改制步骤。
  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由中介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全国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方案积极引导,组织实施。
  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民主协商改制形式,产生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
  中介机构改制方案确定后,应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改制报告,经省级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重新设立手续。
  六、脱钩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对中介机构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长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确定。
  (二)人员安置。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应予安置的人员是指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在编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中介机构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凡是挂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中介机构工作的(包括在中介机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因挂靠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造成人员下岗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中介机构自行录用(含以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人员,一律由中介机构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处理,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予补办。
  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确无能力支付下岗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的,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再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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