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没有挂靠单位的中介机构,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规范。
三、脱钩的内容
挂靠单位必须与以本单位名义兴办或挂靠本单位的中介机构在人员、财务(包括资金、实物、财产权力等)、业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
(一)人员脱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挂靠单位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其党团、人事关系及档案转由所在地政府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二)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业务脱钩。中介机构不再是挂靠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政府部门不得为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中介机构执业。
(四)名称脱钩。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脱钩后,其名称不再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中华”、“全国”。“中国”、“湖南”等字样,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四、改制的组织形式
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具体组织形式是:
(一)合伙制。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五、脱钩改制的期限和步骤
(一)期限。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所有挂靠单位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与中介机构完成脱钩,并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将行业的脱钩改制情况报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中介机构,一律停止执业。属事业性质的中介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及时收回编制;属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注销其工商登记。对逾期不进行脱钩改制又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仍继续执业的中介机构,要追究其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步骤。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原则上由全国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负责实施。省、市、州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中介机构脱钩改制进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各地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将所属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完成情况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清整办。各市、州清整办要汇总本地区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情况报省清整办。省清整办将全省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情况汇总,报省政府办公厅及国务院清整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