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
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8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确保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任务的完成,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4号)精神,现就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
这次脱钩改制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鉴证组织。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是: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委托,出具鉴证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造价工程师。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从事上述行业业务的其他称谓的专业服务组织。
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