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规定允许的浮动幅度;其它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由市、州制定和调整。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引导病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在医疗费用总体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收费价格。制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民族医的特点,有利于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中医及民族医的发展。
医疗机构要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的名称和价格,向患者提供有关价格和收费情况的查询服务。全省“三甲”医院要在年内实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登记卡制度。其他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住院病人提供较详细的费用清单。各级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十、一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积极推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要分期分批达到GMP的要求。调整药品生产结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市场供过于求的药品不得增加新的生产加工布点。建立以企业为依托,面向生产和市场的新药研究开发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做好药品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组建专家咨询队伍,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
十一、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范化的商贸、工贸和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批发企业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的基层配送中心。严格区分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取消批发兼零售的经营方式。逐步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发展连锁药店、普通超市乙类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形式的药品零售服务网络,方便群众购药。组织对药品销售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技术培训。
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规范医疗机构的购药行为。各市、州要认真执行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卫生、药品监督、经贸、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行县以上医院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对大宗药品逐步试行招标采购。省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卫生部等5部委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抓好药品招标采购的试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药品监督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十二、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加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的监督实施。从2001年开始,用5年左右的时间,对现有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改造,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GSP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改革药品抽验和质量公告制度,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抽验工作,及时公布抽验药品质量,禁止不合格药品的流通、使用,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加大药品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生产、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和产品注册,确保医疗器械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