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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七、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各级政府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随地方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其增加幅度不得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规范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
  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计划、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以定项补助为主。对县以下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对中医、民族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要给予适当照顾。
  疾病预防控制(含血防)与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基本业务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其预算外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卫生事业。业务经费补助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计划、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分级管理要求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八、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税费政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收入,免征地方政府性基金。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增收任何税费,切实解决其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
  九、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允许浮动幅度,确定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以及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办法,按照国务院价格、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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