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健全医疗服务体系。省计划、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合理控制总量的要求,制定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负责制定本行政区的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规划范围,服从规划的总体要求。
调整城镇医疗资源的结构和布局,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将城市基层现有公立医疗机构逐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要组织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医院设置密集的地区,要引导部分医院转向专科医疗或者进行护理、康复等服务;对医疗服务量不足的,要缩小办院规模,或者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城市企业医院从企业剥离后,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可以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撤院建所或予以停办。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相互兼并,资源重组,建立医疗服务集团。允许非国有经济投资举办营利性医院,或通过收购产权将现有公立医疗机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城镇现有个体行医人员联合办院。
保障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病人可以选择医生看病,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门诊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五、深化公立医疗机构内部改革。逐步推行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管理形式,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在国家法规政策范围内,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业务发展、人员聘任、经济分配和考核奖励办法。
医院正、副院长可以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具体办法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按照核定规模和人员编制合理定岗,公开岗位标准,实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合理管理。从2001年起,卫生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医疗机构可以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制定工资分配办法和各岗位人员的分配标准;对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可以实行岗位津贴;对院、科两级负责人和专业技术骨干,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试行年薪制。加强财务监督和经济管理,严格成本核算,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积极推行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
六、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按季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抵顶和减少预算拨款。药品收支结余上缴与返还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