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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改革卫生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系。理顺和完善各级卫生监督体制,将原来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调整、归并、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作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实行分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原职能划出单位人员中选拔考核录用。市卫生监督机构和所辖城区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不重复设置。
  建立健全综合性的预防保健体系。省和具备条件的市、县,可以将分散设置的疾病控制职能与机构集中、归并,组建综合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从原单位专业人员中考核录用。设区的市没有设置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可以不再设置,由市疾病控制预防机构承担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可以加挂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的牌子,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监测检验任务。妇幼保健和血防机构原则上保持现有格局。设区的市没有设置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可以不再设置,由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区妇幼保健工作任务。
  省级卫生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系改革的方案由省卫生厅、省编办研究确定。市、州、县级卫生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系的改革方案,由市、州、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和财务、会计制度,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和主导地位。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政府办的医疗机构中,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省、市、州、县(市、区)临床医学水平的医疗机构应继续定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由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需求,可以继续核定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自愿选择核定为政府不予补助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根据其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核定其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性质。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办法与程序,由省卫生、财政、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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