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
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7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
二000年九月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6号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辖区内各部门、行业和各种所有制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要依法行使全行业管理职责,加强规划、政策、信息指导,强化宏观调控;认真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完善行政规章制度和技术服务规范,严格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和卫生产品准入制度与质量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监管卫生机构的国有资产,组织提供面向广大群众的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
有关部门要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全行业管理。凡新建、扩建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下达基建和病床计划,城市规划与国土管理部门不得批给建设用地,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将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其中涉及营利性医疗机构未获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工商、税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的执业范围执业以及购置大型医疗设备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物价部门不得批准收费,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公安部门要支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取缔各种非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