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下岗残疾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过再就业培训的下岗残疾职工应免费给予职业技能鉴定。对下岗残疾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应按规定保障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关心企业离、退休残疾职工的生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其养老金。
九、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将残疾人的职业技术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要加强县级以上残疾人培训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残疾人的培训创造条件。
政府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对城市残疾人的职业技术培训,要纳入全省劳动预备制和再就业培训计划,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酌情减免培训费。对接受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残疾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适当减免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提供三次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残联所属培训机构培训残疾人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实核拨,也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主,依托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担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管理和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关心和支持其开展工作。劳动、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在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业务交流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劳动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配合。加强同劳动力市场、职业培训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要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逐步建立信息互联网,在2001年底前。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