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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凡是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市、州、县(市、区)要在2000年底以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并全面开展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与残疾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要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残疾职工数量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不得精简残疾职工。对有特殊才能和特殊贡献的残疾人,用人单位要优先安排。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可纳入安置比例;持有伤残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和工作人员证的,经认定残疾程度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经补办残疾人证后,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缴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预算经费中列支,对缴纳不积极或抵制的,由同级财政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执行;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中央及外省市区驻湘单位、三资企业、三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分别由各级税务部门协助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中央及外省市区驻湘单位、省直单位缴纳保障金,在长沙市城区内的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缴纳,在长沙市城区外的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委托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拒不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的,要责令改正。
  四、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以大力帮助搞好改革、改制工作,依靠社会力量办好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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