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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

  为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国家和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政策措施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管理体制暂维持现状不变,待县乡机构改革时一并理顺;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县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管理体制保持稳定。县乡政府要注意做好农技队伍的稳定工作。不允许拍卖、出租、侵占、平调基层农技站的资产。已拍卖、出租、侵占、平调的,要进行查处,并立即予以纠正。要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和乡镇机关分流人员进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于超编非技术人员必须分流或清退。各级农业、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依法维护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关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在住房、子女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千方百计地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积极为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国家事业单位,属于财政预算保证的对象,其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负担,各地不得随意搞“脱钩”、“断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内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从2001年起必须纳入县乡财政综合预算,并按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额,保证足额及时到位,以稳定农技队伍。各级政府要逐年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投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技术特长,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其收人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和改善本单位职工工作、生活条件,财政部门不能因此减拨事业经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不能作企业对待,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摊派支出或强制规定上缴任务。
  各级政府要将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建设列入计划,并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站房、培训设施,实验设备、测试仪器等)。计划部门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要有计划分期分批装备一批简易的土壤速测、种子检测。病虫预测预报、畜禽疫病诊断、疫苗冷冻、猪牛人工授精、微电脑、传真机等仪器设备,以改善推广手段,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效率。
  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对长期在第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待遇和接触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待遇;对在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工作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高出8%;到艰苦地区工作的,还可适当增加补贴。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县以下(含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继续采取倾斜政策,要以考核其技术推广水平和实绩为主。对学历、论文、著作和外语水平等要求适当放宽。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业绩显著的农业科技人员,可以优先评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适当增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数,评聘推广研究员要优先考虑在一线工作的推广人员。推荐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也应当向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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