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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招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的监督,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成交价格及时向物价部门备案。利用现代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技术,提高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十、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一)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完善药品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省及各地市要定期公布辖区药品质量状况。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
  (三)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依法监督管理。积极推进GMP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分类监管,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十一、加强对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涉及多方面利益调整,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的工作。为了推进这项改革依法有序地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办。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把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等“三项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认真做好这项改革的宣传工作和广大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力争在两、三年内,基本完成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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