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开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和特需服务价格的监管,必要时可实行差价管理,以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三)各地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要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在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认真贯彻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加强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制定省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目录。省政府管理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作价办法自主定价,报省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登记后执行。
(五)药品价格制定对GMP(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达标)企业和非GMP认证(达标)企业区别对待。同品种规格的药品,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价格可适当高于未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价格。对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药品,原则上应按低价位价格执行。
(六)继续推进药品降价工作。引入市场机制,重点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社会和群众的医药费负担。
(七)做好药品价格登记工作。省内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外埠在陕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应按照我省药品价格登记规定办理药品价格登记,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登记的药品及价格予以公布,未经价格登记的药品不得在省内销售。
(八)按照国家关于把药品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包装盒上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省内生产企业推行。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严禁低价促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调整药品生产结构,整顿药品市场秩序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现在起,不再批准新建或改建简单扩大生产力能力的项目。
(二)围绕生产结构调整,积极支持医药企业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发展集团化、集约化经营,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存量资产。对生产条件落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低劣、达不到质量技术标准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控股或并购医药工业企业。
(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药品生产企业按剂型分阶段实行GMP认证的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切实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大力推进大型医药批发企业公司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通过联合、并购,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市、县批发企业要逐步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省和西安市要继续抓好药品零售连锁店经营,扩大连锁规模,并逐步向全省推开。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管理,逐步推行药品的分类管理。探索并推进医药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