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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总支出的增长幅度。各级财政要继续保留和不断增加卫生重点领域的专项投入,每年拿出新增财力的10%用于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和医学科技教育,纳入财政预算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省上每年从计委统筹基本建设资金用于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中,拿出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卫生事业基本建设,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力争使全省卫生事业总费用逐步达到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
  (三)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重点学科研究项目(含设备)费用、特色专科和中医建设项目、医院发展建设支出和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等。由于政策因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按服务量核定定额予以补助。
  (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范围包括:未退休人员费用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人才培训和基本建设、设备更新经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的补助。
  (五)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其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全额补助。其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其保健业务收入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六)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支出需要。对其他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按其承担的任务量予以核定。
  (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政府指令性医疗抢救及突发疫情、灾害、中毒等群体性伤害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及对无主病人人道主义救助等社会救济性抢救的欠费,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予以解决。
  八、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综合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在既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又考虑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或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挂号费,适当提高手术费、治疗处置费、床位费,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仪器检查项目收费。特需服务价格适度放宽。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变动和医疗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适度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并适当提高中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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